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鄭賜龍(即鄭李秀英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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