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15號
SLDV,114,除,115,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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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洪惠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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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