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號
SLDV,114,訴,8,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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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戴耀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竣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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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