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廖彩燕
被 告 林仲南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韓昌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7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孝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7-93頁)。依前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