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江可望
送達代收人 劉博文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