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頤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箍棒智慧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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