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9號
SLDV,114,補,11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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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被 告 楊惟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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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