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22號
SLDV,114,消債聲,22,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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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昕妤(原名:楊蔡昕妤、楊蔡雙美)


代 理 人 謝政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昕妤(原名:楊蔡昕妤、楊蔡雙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
認無訛,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免責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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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