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99號
SLDV,114,抗,99,202503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9號
抗 告 人 林敬修


相 對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
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0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
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
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
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
正,前揭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
憑(見本院卷第22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見本
院卷第24、26頁),是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