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號
再 抗告 人 方登鉞
相 對 人 陳俞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
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再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條
、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
查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預納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發
生送達效力。惟逾期已久,再抗告人迄仍未補正,是依上說明
,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