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4年度,15號
SLDV,114,小上,1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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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黃昱欣

被 上訴人 李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士小字第10
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
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
,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觀諸同法
第436條之25規定甚明。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
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
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
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
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
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其上訴意旨略以:伊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邦保險公司)和解條件包含富邦保險公司之其餘請求拋棄
,應非單指修理費用,車價折損亦應包含在內,且原審判決
理由未交代中華民國事故車鑑定鑑價協會為何專業、可信,
而未能說明鑑定委員之專業背景、有何鑑價相關之證照、有
何美國車之鑑定能力,且鑑定理由與估價單重疊而重複評價
,也未能說明為何與正常車有不同價差、價差多少等語,核
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之字號
或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難認其上訴
為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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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