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95號
SLDV,114,家補,95,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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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OO
非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李榮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聲請人楊OO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命相對人楊OO返還其
代墊之兩造母親馬OO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964,478元,故本
件標的金額即為1,964,478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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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