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80號
SLDV,114,家補,18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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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張伊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美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下同)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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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