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龍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江快真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推薦適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並
提出經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聯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
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