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6號
SLDV,114,司拍,96,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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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賴憲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該不
動產坐落於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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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