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91元,及其中新臺幣17,7
23元,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
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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