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1號
SLDV,114,司促,391,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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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77元,及自民國102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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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