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玉慧
潘建忠
一、債務人潘玉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36,46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潘玉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潘建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339元 潘玉慧、潘建忠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9% 002 新臺幣108752元 潘玉慧、潘建忠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9%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潘玉慧、潘建忠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9% 004 新臺幣1201元 潘玉慧、潘建忠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339元 潘玉慧、潘建忠 自民國114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79% 002 新臺幣108752元 潘玉慧、潘建忠 自民國114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9%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潘玉慧、潘建忠 自民國114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9%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玉慧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8日,邀同債務
人潘建忠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22萬元,
其中20萬元、22萬元,借期均起於102年11月18日至122年11
月18日屆滿;1,080萬元,借期起於102年11月18日至132年1
1月18日屆滿,20萬元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
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08%;22萬元、1,080萬元均依本行
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0.78%,按月計
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
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七條之約定﹝立約人及抵押人提
供擔保物,應…自借款起始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
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如
立約人或抵押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
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抵押人立即償還…﹞。今債務人
怠於投保火險,債權人依約已於113年12月10日代為墊付保
險期間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之火險保費尚
欠1,201元。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不動產借款約定
書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無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依約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潘玉慧一次清償本金7,735,262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
約金、訴訟費用與代墊之火險保費1,201元,倘強制執行債
務人潘玉慧財產無效果時,保證人潘建忠應負清償之責。茲
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約、利率表、往來明細*3、擔保品資料、短墊費用
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