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號
SLDV,114,司促,1,202503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竹均
王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0,82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829元 王竹均王興祥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0829元 王竹均王興祥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829元 王竹均王興祥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竹均於民國109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
債務人王興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4萬6,57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竹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0,82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興祥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