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彭培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74
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
,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全字第174號裁
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
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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