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4年度,2號
SLDV,114,保險,2,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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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周紫妍
周家康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建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6萬6,934元,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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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