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江明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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