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莊盈潔
被 上訴 人 江淇惠
被 上訴 人 江民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419,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7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