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采妤律師
被 告 周輝煌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林佑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