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73號
SLDV,113,補,1573,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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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竺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雨竹
訴訟代理人 莊智翔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凱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伊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
肆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7萬6
,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屬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
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7萬6,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442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
欠3萬5,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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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竺居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