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39號
SLDV,113,補,1539,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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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A男
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黃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B男、B男之母、B男之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1萬1,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85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3萬4,8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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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