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21號
SLDV,113,聲,221,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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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黃陳鳳美

黃欽佩
黃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所
為113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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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