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59號
SLDV,113,消債更,259,2025031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
債 務 人 謝志揚

代 理 人 楊凱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
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說明現所駕駛之營業用車輛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按時間順序,「據實」列表說明自聲請前2年即111年5月起
迄今,有無於「宇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宇順工程行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實際收入
金額,及提出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
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
內容、實際收入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
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之郵局帳戶,民國111年5月至111年9月間有數筆款項
匯出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紀錄,說明匯款原因
及此帳號之所有人為何人,並列表說明上開郵局帳戶於上開
期間,每筆匯入款項之原因及來源為何。
【以上第一、二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另請代理人協助債務人
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請「務必確實將上開資料整理,並
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

1/1頁


參考資料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