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債 務 人 李成炫(原名李紘璿、李書旻、李嶔宜)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
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3
月起迄今,投資交易之內容、緣由,及因投資而盈虧之金額
明細。
二、債務人各銀行、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中有來自艾威比資訊開發
公司、宣育企業有限公司、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騰億生
技有限公司、逸盈網路行銷社、方居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翔鶴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款項匯入,請據實一一說明上開公司匯款予債務人之原因。
三、依上開兩項重新據實提出收入及財產狀況說明書。
四、就宏旺當舖之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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