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911號
原 告 力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鈞
被 告 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高空作業平台租賃合約書提出本件訴 訟,因兩造間合約書備註欄第八條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 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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