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667號
SLDV,113,司促,1666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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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慈陳蔡素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蔡素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121,60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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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