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371號
SLDV,113,司促,16371,202503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顗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