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26號
SLDV,113,亡,26,202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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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賴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賴震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震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於中華
民國107年11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賴震興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建璋為失蹤人賴震興(男、民
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
賴震興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出境,之後在印尼國死亡,因
在當地使用假身分而無法取得與真實身分相符之死亡證明文
件,無法辦理死亡除戶,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113年7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
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
詢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
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賴震興死亡之裁
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賴震興自100年11月3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
境,出境後在本國即無任何活動紀錄,堪認其失蹤已逾法定
期間,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
3年7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
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賴震興為死
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賴震興自100年11月30日失蹤,計至107年11月30日失蹤屆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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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