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抗 告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lesen
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律師
林子超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
蔡宏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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