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白青蓉即白珮瑩
被 上訴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
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3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該
裁定並於114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
上訴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
憑,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