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更一字,112年度,1號
SLDV,112,重家繼訴更一,1,202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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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郭健勝

訴訟代理人 陳品伃律師
顏紘頤律師
被 告 郭健興

郭登賢
郭登貴

郭登賜

郭怡廷

郭秋蘭
郭香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
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
,有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附表:
編號 判決欄位及頁數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2頁第10行、判決第3頁第14行 郭建興 郭健興 2 附表:判決第4、5頁附表分割方法欄 郭建興 郭健興 3 附表:判決第4、5頁附表分割方法欄 郭建勝 郭健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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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