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39號
SLDV,112,訴,1539,20250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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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翠蓮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李松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文仁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
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附表:
編號     原判決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15頁 第12行(第3至13字) 至110年7月19日止之利息 至111年8月31日止之利息 ㈡ 第20頁 第 9行(第3至6字) 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 第13行(第4至7字) 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 ㈢ 第23頁 第 1行(第6至9字) 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 第 3行(第12至15字) 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 第 5行(第4至7字) 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 第31行(第9至12字) 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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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