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黃語潔(原名黃意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京エレクトロンデバイス株式会社(TOKYO ELECTR
ON DEVICE LIMITED)(即株式会社ファースト(FAST CORPORATION)
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
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
件上訴利益之價額,以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