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85號
SLDV,111,訴,385,2025032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被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下稱另案
)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
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
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
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
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1/1頁


參考資料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