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10年度,2號
SLDV,110,海商,2,2025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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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騏龍控股有限公司
(即Creativity Dragon Holdings Limited )
設香港干諾道中000號信德中心西座0000 室(RM 0000,Shun Tak Centre, West Tower, 000 Connaught Road Centr

黃貞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2月27日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
陸佰零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
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4
年2月27日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等之部分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等於原審
對上訴人等全部之請求。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4,976元(計算式:384,992元+384,992
元+384,992元=1,154,976元)(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卷六第
2至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2,60
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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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