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5號
SLDV,108,司執消債清,5,2025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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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蘇珈瑩即蘇美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
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
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
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
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自108年1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一第4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共計7人,有本院114年1月22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
卷可考(見本院卷四第152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繼
承其父親蘇當臨之財產,於開始清算後復繼承其兄蘇志文之
財產,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參考神碟國際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神碟事務所)鑑定價值,附表編號7
至12所示之不動產,參考111年公告現值,選任管理人予以
變價,以附表所示之價值為上開不動產第1次拍賣之底價,
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
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分別將
拍賣次數訂定為8次、7次,如未拍定,則足認系爭不動產確
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系爭不動產即應予返還債務人
。又附表編號5部分,據神碟事務所查覆,地上權因未記載
存續期間及是否支付地租不明,而其上建物亦恐已滅失,無
從估價,是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
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
議,本院並已於108年4月24日、113年10月16日函知各債權
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
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 (新臺幣) 處分方法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0) 50,000元 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左列金額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8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繼承蘇當臨之遺產,參考神碟事務所鑑定價值列計價值。 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0) 80,000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10/40000) 1,890,000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4) 230,000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設定範圍17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5)及265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0元 返還債務人。 繼承蘇當臨、蘇志文之遺產,據神碟事務所查覆,地上權因未記載存續期間及是否支付地租不明,而其上建物亦恐已滅失,無從估價。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010號變價分配款 784,728元 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繼承蘇志文遺產: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及其座落之4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公同共有410/40000、1/4) 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0) 970,000元 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左列金額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7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繼承蘇志文遺產,參考111年公告現值列計價值。 8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0) 5,000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0) 50,000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0) 40,00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120) 20,000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120) 30,000元 13 現金 90,145元 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債務人父親蘇當臨於臺北西園郵局存款270,435元,債務人與蘇美惠、蘇美娟各繼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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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