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號
SLDM,114,訴,5,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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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世名



具 保 人 林芳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芳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世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
官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
由具保人林芳慈繳納後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
、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偵字第24411號卷
第487-197頁)。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拘無
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有送達回證(
本院卷第95-97、109頁)、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11
9-125、131-139頁)等資料附卷為憑,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
致不能到庭、具保人亦未在監在押致無法督促被告到庭等情
,亦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卓巧琦                 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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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