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