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9號
SLDM,114,聲,329,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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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佩君
受 刑 人 詹順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113 年度執字第28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佩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順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具保人黃佩君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沒入保證金並應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 年3 月29日如
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案經審理,由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4 年4 月,上訴最
後,由最高法院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駁回受刑人
上訴而確定,隨後移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惟
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
人到案結果,亦無所獲,受刑人現今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11 年刑保字第33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限制住居切結書、法務部○○○○○○○○通知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之執行傳票回證、具保人通知
之回證、檢察官之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受刑人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在監在押查詢報表、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
件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
  ,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郁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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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