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4號
SLDM,114,單聲沒,2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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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ULITA DWI MAHARANI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
罪所用之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ULITA DWI MAHARANI所涉違反入出國
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護照1本,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
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5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年,已於113年12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署11
2年度偵字第2251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
度上職議字第11481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未經許可入
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
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證
據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不
實印尼護照,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護照 1本 1.護照號碼M0000000號。 2.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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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