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326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瑋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
第14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off-white」、「hermes」商標之物
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因
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2年度調
偵字第14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
14年2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印有「Arrow device logo
」、「design H encercle simple」商標圖樣之物品,經鑑
定後認係印有屬於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埃爾梅
斯國際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乙情,
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
定報告書、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臺灣商標帶理人蔡忠憲出
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偵21383卷33至43、71、73、75、7
9、81、83、9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A
rrow device logo」、「design H encercle simple」等商
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off-white商標襪子4件 2 仿冒hermes商標法髮飾26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