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7號
SLDM,114,單禁沒,87,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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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成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548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2.1247公克)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
重2.1247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上開毒品成分,為本院
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將之沒收銷燬,
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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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