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4號
SLDM,114,單禁沒,8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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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哲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哲明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
定送法務部○○○○○○○○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再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18號裁定送法務部○○○○○○○○施
以強制戒治,經執行6個月以上,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
要,於民國113年7月3日釋放出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業於同年8月5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然被告於111年6
月27日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吸食器,為被告所有,
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111年8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附卷可憑;另被告於112年9月14日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粉末2包,經檢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
淨重1.7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
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3160號鑑定書存卷可查,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
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均
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被告孫哲明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送法務部○○○○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112
年度毒聲字第318號裁定送法務部○○○○○○○○施以強制戒治,
經執行6個月以上,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3
年7月3日釋放出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業於同年8
月5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上開毒品鑑定報
告2份可佐,屬違禁物,足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屬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則內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核屬違
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又用以包裝如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
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
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均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皆無從諭
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吸食器1組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608號卷第26頁) 2.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47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0號卷第43頁) 2 粉末2包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316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833號卷第159頁) 2.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71公克(純質淨重0.68公克) 3.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2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0號卷第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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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