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89號
SLDM,113,附民,589,202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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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原 告 蔡孟美
被 告 劉力豪
陳睿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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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