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9號
SLDM,113,附民,19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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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李宗榮
被 告 黃子霖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李宗榮請求被告黃子霖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子霖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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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